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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西南交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审核:王莹    日期:2019年03月14日 14:25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的管理,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发挥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主要指以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形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单位(包括学生组织、挂靠学校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校外单位举办的面向学校师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在校园网络上举办以及校外单位租借学校场地举办的同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第三条 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原则,切实落实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归口指导监督。

1)邀请校内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经学校OA系统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2)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学校OA系统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其中,形势报告会及思想政治教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学术研究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文科建设处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学生组织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哲学社会科学读书会、学术沙龙,由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第一步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第二步参照第三条第2点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第三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同意,然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条 主办单位应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和政治把关,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批准。

第五条 校内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至少提前一周通过学校综合智能办公平台“文件会签”模块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报告主题、报告主要内容、报告人政治立场、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基本情况,以及主办单位党组织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的政治把关情况。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校内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场地租借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

第七条 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中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第一时间向单位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造成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党纪国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西交党〔201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714印发

                                

 

 

【转】西南交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03月14日 14:25 587次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的管理,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发挥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主要指以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形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单位(包括学生组织、挂靠学校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校外单位举办的面向学校师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在校园网络上举办以及校外单位租借学校场地举办的同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要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第三条 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原则,切实落实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归口指导监督。

1)邀请校内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经学校OA系统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2)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学校OA系统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其中,形势报告会及思想政治教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学术研究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文科建设处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学生组织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哲学社会科学读书会、学术沙龙,由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第一步由主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第二步参照第三条第2点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第三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同意,然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条 主办单位应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和政治把关,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批准。

第五条 校内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至少提前一周通过学校综合智能办公平台“文件会签”模块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报告主题、报告主要内容、报告人政治立场、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基本情况,以及主办单位党组织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的政治把关情况。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校内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场地租借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

第七条 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中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第一时间向单位党组织和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造成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党纪国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读书会、学术沙龙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西交党〔201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7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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