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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修订)

作者:     审核:王莹    日期:2019年03月14日 14:47   点击数:  

 

校属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2016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四川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新媒体是指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校园新媒体是指以西南交通大学各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开办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广播、手机短信、手机彩信、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手机网络、H5、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知乎、易班、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于学校的科学发展与学生的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内单位或组织。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开办单位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注册开通校园新媒体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一)任何以西南交通大学所属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在提供新媒体相关服务的网站平台上注册,或行将注册的,须及时登录《西南交通大学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向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登记;

(二)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以学院、直属单位的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并签字同意;以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的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同意;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须先经校工会或校团委审批并签字同意。

(三)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参照《西南交通大学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在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校园新媒体内容信息应当主要以宣传学校和各单位教师风采、学子风貌、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文化氛围、改革发展成果为主,服务信息应主要以服务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友的学习生活为主。要坚持“传播内容有品质,服务师生有温度”,主动设置正能量话题,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

(二)校园新媒体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意见引导并重,着力打造各自的核心团队。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工作活起来,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三)党委宣传部要牵头建立校园新媒体的工作联络机制,以新媒体联盟为载体,强化校院两级联动,努力推动校内二级单位以积极的姿态用好新媒体载体,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形成规模效应,着力打造校园新媒体矩阵。要经常组织各媒体进行沟通和研讨,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评优和评奖。

(四)各开办主体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校园新媒体要明确具体负责人,账号管理主体必须为校内在职教职工,全面负责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如发现本部门或组织新媒体平台出现有损学校声誉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会同党委宣传部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摸清掌握本单位职工、学生以个人名义运营的自媒体情况,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账号主体进行合理关注和有效引导,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空间,共同唱响时代主旋律、凝聚社会正能量、传播交大好声音,争做爱国爱校的好网民。

第七条 校园新媒体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或链接地址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停办媒体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应及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西交党〔201342号)文件同时废止。

 

 

【转】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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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2016年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四川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新媒体是指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校园新媒体是指以西南交通大学各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开办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广播、手机短信、手机彩信、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手机网络、H5、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知乎、易班、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于学校的科学发展与学生的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内单位或组织。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开办单位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注册开通校园新媒体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一)任何以西南交通大学所属学院、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在提供新媒体相关服务的网站平台上注册,或行将注册的,须及时登录《西南交通大学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向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登记;

(二)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以学院、直属单位的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并签字同意;以机关部处、业务部门的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同意;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须先经校工会或校团委审批并签字同意。

(三)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参照《西南交通大学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在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校园新媒体内容信息应当主要以宣传学校和各单位教师风采、学子风貌、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文化氛围、改革发展成果为主,服务信息应主要以服务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友的学习生活为主。要坚持“传播内容有品质,服务师生有温度”,主动设置正能量话题,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

(二)校园新媒体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意见引导并重,着力打造各自的核心团队。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工作活起来,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三)党委宣传部要牵头建立校园新媒体的工作联络机制,以新媒体联盟为载体,强化校院两级联动,努力推动校内二级单位以积极的姿态用好新媒体载体,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形成规模效应,着力打造校园新媒体矩阵。要经常组织各媒体进行沟通和研讨,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评优和评奖。

(四)各开办主体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校园新媒体要明确具体负责人,账号管理主体必须为校内在职教职工,全面负责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如发现本部门或组织新媒体平台出现有损学校声誉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会同党委宣传部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摸清掌握本单位职工、学生以个人名义运营的自媒体情况,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账号主体进行合理关注和有效引导,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空间,共同唱响时代主旋律、凝聚社会正能量、传播交大好声音,争做爱国爱校的好网民。

第七条 校园新媒体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或链接地址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停办媒体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应及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西交党〔2013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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